假设情景:
本人在发出售贴72小时都无人喊要的情况下,跟贴宣布降价N元,
然后就是不卖给降价后第一个喊要的人,随便找个人卖,我想我一定会被投诉。
但是:
根据:
ACTOYS通用规则暨交易行为管理规则(2007.6.17修订版)
二、交易相关规则
(一)交易流程通用规则:
2、排队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6)出售贴在发帖72小时后不再受排队制度制约。卖方可采取任何形式出售,也可出售给任何人。
之规定,
我的理解.
1“任何形式出售”是可以包括“降价形式出售”或“涨价形式出售”的.
为了不浪费论坛资源,在72小时后且72小时内无任何人喊要了的情况下,
我在原贴中回贴以“降价形式出售”给“任何人”.
2“可出售给任何人”代表我有选择任何人作为交易对象而“不再受排队制度制约”的权利.
也即我可以无视“发贴72小时后”在本贴内喊“要了”的任何人,或任意选择其一。
根据:
ACTOYS通用规则暨交易行为管理规则(2007.6.17修订版)
二、交易相关规则
(二)交易物品发布制度:
4、卖家发贴后,当有人已经跟贴后禁止再编辑主贴(以论坛时间显示为准)。
如果要变更或付加,要先宣布此贴做废,另开新贴,
但是如果已经有人无条件喊要,被喊要的商品将不能在新贴重新发布。
之规定,
我的理解是我没有违轨!
1,我完全没有在有人已经跟贴后“编辑主贴”.
而是在72小时后且无人喊要的情况下以“跟贴”的形式降价出售.
按版规之文字规定并没有违轨,
2.此条版规中“变更”的主体不明.且此条规定和“任何形式出售”在逻辑上有冲突.
“变更”是变更数量,还是种类,还是形式,没有具体之规定.
本人在版规所允许的开贴72小时后无人要的情况下的所采取的“任何形式”
是否属于“变更”?
“任何形式”可以是很多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
也意味着可以和发贴72小时内所必须遵守的唯一形式有所不同和改变,
既是说形式是可以变更的.
那么到底是“任何形式”大于“变更”,还是“变更”大于“任何形式”?
我的理解应该以“任何形式”为准.因为“变更”是可以包括在“任何形式”中的,
反之则不能.
而既然变更或附加需要开新贴,那原贴中出售的东西在72小时后任意方式出售又算什么,
和私下交易有什么区别,产生纠纷如何解决,都说“按版规解决”,版规对此并不明确。
3.本人的降价出售是在72小时后原贴内跟贴进行的,
既然是“任何形式”,理应包括“变更价格”和“附加条件--自由选择交易人进行交易”等形式.
且版规中的“付加”在字典和词海中并无解释。“付加”完全不等于“附加”.
这个是版规之漏洞.即使我有“附加”现象,按版规之文字,也无法对违规的行为
进行管理认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自己没有违反AC的管理规定.
当然管理员大可以说,你这是强词夺理。不错就是有强词夺理的嫌疑,呵呵.
但如果AC玩的是“人治”,也就无所谓了.但大家都是说号称“按版规来”,也就是“法制”的话,
那偶觉得有必要完善一下这几条版规之间的联系.
以上我是无聊时候的认真看版规时候得出的一点感想,提点建议.
并非偶无中生有,打官司的律师也是一条条的来找有利论据的.希望管理员不要轻视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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