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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麽ID解封了還是不能發帖?同時說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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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0  发表于: 2007-08-23 22:32:23
按照星塵的説法,我的ID封閉期是7日,現在ID已經解封,但功能根本無法正常使用,在交易區根本無法正常發帖和回復!我原本就對封我的ID有很大的意見,但爲了表示對論壇的支持,同時認識到為何觸犯版規,我接受了星塵的解釋。在ID被封閉期間,我無法瀏覽交易區的帖子,錯失了好多買入的機會,相信已經達到了管理員要小懲大戒的目的,但是在刑滿后,出現如此非人性化的管理問題,令人遺憾的同時,凸現出一些什麽樣的問題?

首先,管理人員之間缺乏足夠的溝通。既然某個管理員比較忙,那是否應該向其他管理員交托相應的事情,以不至於讓用戶的利益蒙受損失?儅管理員的管理不到位,是否會向公衆道歉?道歉的過程中,不要解釋,因爲過多的解釋只會讓受眾覺得是掩飾!管理的工作,不要縂用管理員也是人,也和你們有著一樣的生活的官腔來解釋,因爲在從事這項管理工作之前,你就應當對這項工作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在其位,謀其職,管理人員的難處是否得到用戶的體諒、管理人員有沒有盡力,那都是由用戶來判斷,而不是管理人員自己去說的。

儅用戶對你的管理工作發生質疑的時候,第一時間不應當把時間都花費在如何解釋上,而應當用更有效的方式方法來解決問題,兩個管理員不夠用就增加一個,三個都不夠就增加人數直至夠爲止,縂不會十個管理員在某一時段都不在吧?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情況就要考慮當中是不是有不適合的人選,而需要增加一些更加適合這個時段的人選!

對於工作出現過錯的管理員,是否有相應的懲罰機制?所謂過錯,例如出現偏癱性言論、處理失當、管理員之間互相偏袒……等有可能讓用戶利益受損的行爲。擧個實際發生了的例子:明明一個管理員說等了一個用戶一個上午,但偏偏另一個管理員就說他是因爲沒有時間才錯失與這個用戶直接溝通的機會,但是那個用戶給那個說自己已經等了一個上午的管理員發去溝通的信息,卻一整個上午都沒有回音,這很明顯是解釋不過去的啊,不要讓用戶有無奈的感覺,論壇設置了修改帖子的時限為十五分鐘,這就是客觀的很讓用戶無奈的因素,儅一個用戶發錯了帖子后,也想及時修改,但是如果他發現錯誤的時間是在發帖的十五分鐘后呢?

同時,論壇的處罰方式和方法能不能更人性化和合理化,從以事論事的角度來處罰犯錯的用戶,以我自己為例子,我賣東西的方式違反了論壇的規定,有必要在剝奪我賣東西的權利的同時也剝奪我買東西的權利麽?好像買和賣根本是兩回事啊?在二手市場裏面,賣東西的機會可以等,但是買東西的機會錯過了就錯過了,管理員有沒有考慮過這樣的問題呢?在不可能兩全其美的前提下,該不該從例如縮短封閉的時間、僅僅封閉發新貼而允許回帖等措施來考慮呢?封閉7天和15天到底有什麽區別?難道這樣就可以從根本解決問題,如果犯錯的用戶真的意識到自己到底如何犯錯,就算只禁閉一天都會嫌多的,不然現在香港的法律也不會用增加社區服務令來替代刑期的執行啦。

最後,論壇的確需要將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更加人性化,這個人性化是應該多一點從用戶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如果過多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考慮,那就會如我之前的氣話所說的那樣過於官僚了。同時,行政管理不應當干預市場,價格的高低總會因應市場的需要來調整,一個玩具,就算成本價格只是1塊,只要有人願意出1000塊來買,那都是合理的,這就是真實的市場,而作爲行政管理者在管理的過程中,更應當注重在公平、合法、保障等方面進行操作,而不是對市場進行干預,如果強行對市場中流通的商品的種類、價格等本應當由市場來調整的因素進行干預,那與當年的計劃經濟有什麽區別?

例如,論壇對新品買賣的限制的規定,先不考慮制定這個規定的出發點是什麽,實際上這個規定就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它的作用只有在論壇中新品價格高於商傢定價的時候發生作用,如果論壇新品價格比商傢定價低呢?用戶不能在論壇上實施新品買賣,而商傢的利益豈不是因此而漁翁得利?這個規定本身就是干預了市場的買賣自由!制定這樣的規定,是爲了保護用戶的利益呢,還是保護商傢的利益?而在這個規定中,因爲限制了新品的買賣,用戶買入新品的途徑被局限在商傢身上,那能不能據此判斷得到利益的只有商傢呢?

其實我個人覺得,也別把用戶想得那麽菜,明明在商店壹塊就可以買到,難道他會跑來論壇買入同樣的標價壹千塊的商品?如果一些在生活中買不到自己想買的新品的用戶,因爲這個規定,只能去幫襯那些網上的商傢,而這些商傢的定價就一定合理?如果偏偏這個時候有個別用戶可以用更合理的價格轉讓自己的新品呢?那些在生活中買不到自己想買的新品的用戶是不是就因爲論壇這個不甚合理的規定而錯失了買到價格更合理的新品的機會呢?在這種狀況下,是不是應當用一些更合理的措施來處理才合適呢?例如設立一個新品交易區,不要讓買賣新品成爲商傢專有的權利,這很容易形成權利的壟斷,這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

不過對於限制有一定數量的商品買賣的規定,雖然有一種說不出的疑惑,但因爲還沒有找出什麽反駁的理由,所以抱著支持論壇的態度,我們應當接受和遵守。
[ 此贴被一帆风顺在2007-08-23 22: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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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1  发表于: 2007-08-23 22:46:34
系统会自己计算时间,从你被禁止发言那个时刻计算时间,到进自动解封。但是,如果要恢复认证,你必须自己向负责认证的管理员七面兽重新发认证申请并说明原因。
.......


再要說的就是,這樣的一個重復認證的過程,管理員到底要實現一種怎樣的目的呢?如果僅僅是爲了管理,那這樣的過程方便快捷麽?原本一個人可以實現的事情,現在讓兩人來實現?難道因爲之前的犯錯而讓之前的認證失去有效性?再次認證能達到怎樣的效果?安全、高效?不懂,真的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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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8-23 23:03:36
之所以违规,原因就是对版规的不熟悉了解,不遵守……等原因导致的。再次申请认证,则是为了让用户引起足够的重视,重新了解和熟悉一下版规。同时,我们也将该用户的违规情况予以记录。如果用户必将违反版规,那么将不再接受其认证。

如果用户将认证做为儿戏,再次经历过申请认证仍不珍惜的话,那么我们也只有表示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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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3  发表于: 2007-08-23 23:16:20
引用第2楼星尘于2007-08-23 23:03发表的  :
之所以违规,原因就是对版规的不熟悉了解,不遵守……等原因导致的。再次申请认证,则是为了让用户引起足够的重视,重新了解和熟悉一下版规。同时,我们也将该用户的违规情况予以记录。如果用户必将违反版规,那么将不再接受其认证。
如果用户将认证做为儿戏,再次经历过申请认证仍不珍惜的话,那么我们也只有表示遗憾了。


看來你無法解釋清楚我的疑惑,違反版規屬於偶發事件,但管理員卻使用極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令人遺憾。法律不能藐視,但是法律的執行需要通過人性化的管理來實現,所謂要引起對版規的重視的託辭,豈不是讓管理員你在短信裏面說的人性化管理的承諾都成空話了?

我作爲一個用戶,從進入論壇之処,就表現出對認證有足夠的尊重,在得到認證資格后,我一直都謹言慎行,並無任何過分的行爲,此次違規,我承認是對版規缺乏足夠深的了解和認識之後發生,但我的作爲十惡不赦麽?難道我是慣犯??有必要將此前所有的認同都一概推翻?

對於屢犯者,作出剝奪認證資格的處罰不為過,但對於初犯者,難道禁言7日,令他錯失若干交易機會的懲罰都不能夠達到懲戒的目的??同時,我認爲認證的資格不應當在此次懲罰中被剝奪,更不應於其他任何的人的懲罰中存在,因爲難道初次違反版規就表示我對認證資格的不尊重?認證資格的出現和產生,其用意在於杜絕虛假交易和不公平現象的發生,而將這個如此重要的資格僅僅因爲管理員主觀的臆斷就此剝奪,怎不能讓人遺憾?就好像現實生活中,縂不能一個人犯了罪不致死的錯誤,就要他刑滿釋放的時候,重新投胎做人吧?
[ 此贴被一帆风顺在2007-08-23 23: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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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8-23 23:47:03
版规的执行需要人性化,并不意味着执行时可以跳过既定的程序。初次的违反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可以放纵的理由。
我们不认为您的行为如您所说的“十惡不赦”,我们只是依据我们的版规对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您的上述理由即可以“人性化”地对您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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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5  发表于: 2007-08-23 23:53:59
引用第4楼星尘于2007-08-23 23:47发表的  :
版规的执行需要人性化,并不意味着执行时可以跳过既定的程序。初次的违反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可以放纵的理由。
我们不认为您的行为如您所说的“十惡不赦”,我们只是依据我们的版规对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您的上述理由即可以“人性化”地对您网开一面。


你錯了,我並唔係乞求你網開一面,而係希望你明白一個問題,同時面對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漏洞,千萬唔好過於執著,難道管理員就理所當然地對?難道管理規定就一定沒有漏洞?儅出現解決問題的契機,就千萬唔好怕因爲某個人而改變陳規舊矩,當年博斯曼法案在今天來講,有人認爲錯左咩?

面對非人性化的因素的時候,勇於面對和改正係作僞管理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我係同你溝通的同時,我同樣遵守目前的版規,向七面獸發出重新認證的請求,這就證明我並不需要你的網開一面,而係希望你作爲管理員能夠正視伊d問題!!在對於人性化管理的問題上,唔可以得個講字。既定的程序都會有漏洞,不改變就只會變成墨守成規了。當然了,我唔係話我所提出來的建議的就係絕對正確,但你亦唔能夠否認這些問題的存在的。

P.S. 幫我翻譯囯語的朋友已經off line,所以只能用粵語來同你溝通了
[ 此贴被一帆风顺在2007-08-23 23: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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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8-23 23:55:59
不客气的说,楼主的所有疑问都源自于对版规的不了解,凡是认真阅读过版规的人,是可不能提出这些问题的

说来话长,以至于无从说起,楼主还是先到这个版区(http://www.actoys.net/bbs/thread.php?fid=105)沉下心来好好看看再来发表见解和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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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8-23 23:58:48
以上内容并非我的个人意见,而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共识。因此,对于我的回复,您完全可以看作是ACTOYS管理人员的正式回复。并非是我不讲人情,而是认真执行版规的需要。版规或者存在漏洞或者问题,但是,对于目前的版规同样应当遵守。“漏洞或者问题”,不是可以变通、歪曲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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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8  发表于: 2007-08-24 00:25:18
甘就真係非常遺憾了,兩位管理員同時堅持唔會因爲一個人而改變某些事情,目前的版規的確是經過長時間的醖釀、好多管理經驗的積累而形成的。但儅面對人性化管理伊個概念的問題上,兩位管理員同志選擇的是堅持己見,而唔係探討問題。之所以我成爲僅有的個案,係因爲我係被禁言期間,好好甘閲讀過整份規定。所以我在與兩位溝通的時候,一樣遵照規定,重發認證申請,甘足以證明我並非妄顧綱常之人,但我指出問題和漏洞,點解會成爲“可以变通、歪曲执行的理由”呢?而且因爲被處罰而錯失若干交易機會的只係我一個?難道處罰的目的是通過使用戶的利益受損而達到教育的目的????儅懲罰的結果遠遠偏離左其目的,甘樣的規定難道就無改變的可能?而此前為左重新獲得認證資格的用戶,難道你地唔覺得距地好無奈咩????因爲除左重新得到你們兩位的“認同”之外,要取得認證資格別無他法。

兩位管理員,“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的典故相信都知道,難道當時的規定就係正確?歷史已經證明一切。博斯曼法案相信也知道,難道因爲一個人就唔可以改變一群人?只不過我唔知道能唔能夠代表一群人而已。兩位之所以能成爲代表,到底最根本的依靠是什麽?家天下?哈哈哈哈,可能我言重了,憲法都尚且可以改變,我就唔相信版規唔可以更加人性化和合理。

我始終堅持,將懲罰的手段豐富化,根據情節的輕重來擬定懲罰的措施,更唔應該將認證資格這種與用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資格與一概而論的處罰行爲挂鈎。同時管理員隊伍能改善則改善,能充實則充實,唔好再出現明明唔係到又話自己等足一個上午的情況出現了。
[ 此贴被一帆风顺在2007-08-24 00: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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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8-24 00:38:45
根据形势、情况的发展对不合适的版规进行修正当然是应该的。但是,首先是要保持版规的稳定性,和对用户适用的公平性。这是一个基本的适用版规的态度。按照您的举例方式,我们也可以说,法律也是这样来适用的。法律整体的稳定,比某一条文的不合理更重要。我们会在以后的适用中对不合理之处改正,但在可能存在的缺陷未正式改正前,版规的条文仍然是有效的和必须得到执行的。

我不了解您那里法官是如何适用法律的。但是对于我来说,我首先要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从我个人的职业习惯出发,也同样是首先忠实于我们自己制定的“版规”。

非常感谢对版规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更加重视它的完善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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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10  发表于: 2007-08-24 00:53:58
引用第9楼星尘于2007-08-24 00:38发表的  :
根据形势、情况的发展对不合适的版规进行修正当然是应该的。但是,首先是要保持版规的稳定性,和对用户适用的公平性。这是一个基本的适用版规的态度。按照您的举例方式,我们也可以说,法律也是这样来适用的。法律整体的稳定,比某一条文的不合理更重要。我们会在以后的适用中对不合理之处改正,但在可能存在的缺陷未正式改正前,版规的条文仍然是有效的和必须得到执行的。
我不了解您那里法官是如何适用法律的。但是对于我来说,我首先要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从我个人的职业习惯出发,也同样是首先忠实于我们自己制定的“版规”。
非常感谢对版规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更加重视它的完善与落实。


Excuse me!我要強調,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内地係完全唔同的法律體系,我亦無用來對比的意圖。
而且你用來作比喻根本不適合,無論何地的法律,都係層次分明,而且唔會用法律適用人的利益作爲要挾,而且權利義務緊密合理,對於某种違法行爲,儅使用第一刑罰不足以提高法律意識的時候,才會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升級至頂級刑罰。而目前版規裏面用認證資格與一概而論的處罰挂鈎,恰恰與法律的人性化和細緻化相違背。同時,在當今的中國,涉及經濟因素的案件裏面,判例法案的利用率所佔的比例愈來愈重,這都因爲在這些案件裏面,涉及對象的利益問題,所以更需要通過判例法案來實現法律的人性化,而你所講述的法律至上的因素,是屬於大環境,但中國的行政訴訟法和相關的國家賠償法例一直都在不斷完善。加上賦予認證資格是兩位管理員的絕對權力,賦予與剝奪的決定都應該更加謹慎,要知道,認證資格涉及的都是用戶的交易利益!!!

就算法律鐵面無私,亦唔會對一些小偷小摸的行爲用槍斃的生命威脅來達到糾正的目的的
[ 此贴被一帆风顺在2007-08-24 01:0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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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8-24 01:03:36
难为管理员了,LZ的繁体字看的实在是累人啊,呵呵~~~
你知,我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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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12  发表于: 2007-08-24 01:07:23
引用第11楼金属键盘于2007-08-24 01:03发表的  :
难为管理员了,LZ的繁体字看的实在是累人啊,呵呵~~~
你知,我知啊~~~ [表情]  [表情]


非常非常抱歉,我最近除了囯語水平提高之外,已經積極聯係電腦強人,務必本周内解決XP系統的繁簡碼問題,但我一直都使用倉頡輸入法,一時之間無法改變,請見諒,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