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two-percent对此处理提出异议:
“1.事先我并未看到“yamw999”回复要了,所以我直接在下面喊面交 2.我当晚跟“阿仪”联系过,第二天早上也是他主动联系我的,他只字未提有人说“要了”这回事! ”“当晚我看到我回复要了之后就加了卖家的Q,第二天一早10点左右他论坛短信给我,于是我手机短信跟他说中午详谈,中午我在Q上跟他确定好交易时间,是晚上的7点半在广州的某个地铁站,卖家根本没提及过有人喊要了并和他联系的事,这就是整件事情的经过”。认为不应当凭卖方和投诉方的片言只语对其处罚。
首先说明的是,对用户two-percent的处理并非仅仅依据卖方和投诉方的片言只语。对上述异议,在此解答如下:
一、用户阿仪在2008-05-03 23:17 发帖出售玩具,用户yamw999 于2008-05-03 23:21在第三楼明确回复“要了”,然后,用户two-percent 于2008-05-04 00:45在第8楼回复“面交,要拉”。此时距离用户yamw999的确定性回复时间已经过一小时多,且间隔4楼,且用户yamw999的回复明确并无任何歧义,凡浏览此帖子的任何用户,均应当能够看到这一回复。同时,依据常理,在仅仅8楼的帖子里,无须翻页即可看到所有回复,同时,一名确定想要的用户,应当,同时也有责任确定前面是否有人回复“要了”。因此,用户two-percent所称“事先我并未看到'yamw999'回复要了”的辩解不能成立,不能做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
二、关于two-percent自述“当晚我看到我回复要了之后就加了卖家的Q,第二天一早10点左右他论坛短信给我,于是我手机短信跟他说中午详谈,中午我在Q上跟他确定好交易时间,是晚上的7点半在广州的某个地铁站,卖家根本没提及过有人喊要了并和他联系的事”,与用户阿仪所称“因为连续和Y兄联系几次都没联系上,不确定他要不要,因为只约定是到时候上QQ谈谈,没确定是否交易,然后另外一个T打电话来说马上来拿了,我也比较为难,人家都到家门口了”有矛盾,请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请注意,即使two-percent所言属实,也仅能做为加重卖方责任的证据,而不能做为减轻其自身责任的理由。因为用户two-percent上述自称的行为系建立于“事先我并未看到'yamw999'回复要了”的基础之上,而该基础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用户two-percent 的插队行为明显存在,其自称未见到投诉人的回复之理由不足以采信。ACTOYS既然规定了不允许插队的版规,即应当得到严肃遵守和执行。如果任何人在插队之后即自称“未见到前面的回复”而可以据此免责,则此版规何以贯彻执行?被侵犯交易权的用户之正当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维护。
因此,根据目前已经查证的情况及原帖内容,对用户two-percent 的上述异议,我认为并不成立,不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