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在中国极为罕见,外国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国外各大媒体都刊发了哀悼日的报道。美联社的报道题为《中国宣布为地震遇难者哀悼三天》,路透社的报道题为《为3.25万地震死难者哀悼三天》,法新社的报道包括《地震死亡人数上升,中国宣布哀悼》和《奥运火炬为地震哀悼暂停三天》等。
在中国的历史上,只有毛主席和周总理在1976年逝世时,曾经设定过全国哀悼日;另外1999年南联盟使馆被炸,三名驻外人员遇难后,使馆和政府单位也降过半旗,但这次是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
奥运虽然是大事,是人心所向,但在生命损失的惨剧前,奥运应该让路。
今天,国旗为普通国民的死难而降,今天,汽笛为普通国民的死难哀鸣。今天,全体国民以国家的名义为普通国民的死难表达哀思。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普通国民设立的全国哀悼日。《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而在这一天,生命的尊严上升到历史顶点。
这一天,它的意义甚至不只是对于死难者。我们每一个人,都将在为普通死难者的哀悼中,衡量出一个普通国民在一个国家政治天平中的分量。这一天,我们把“以人为本”清晰地镌写在在历史的日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