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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投诉ieven和lampard⑧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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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8-11-11 13:49:30
出售方如果不按论坛喊要的先后顺序出售。就是违规。卖方的态度是交易能否按正常排队进行的主要因素。

已暂时取消IDieven的认证。
[ 此贴被调解员1在2008-11-11 21:12重新编辑 ]
离线 do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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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8-11-16 12:03:55
估计人家要钱不要号了
离线 i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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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1-12-06 16:25:07
3、排队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出售物品有意购买者,需在论坛回帖明确表明购买意向(“要了”)。卖方应当按照回贴先后顺序来确定买家,不允许买卖双方不顾交易帖子的回复顺序通过QQ、E-MAIL等方式达成交易。
(2)第一个回贴表示“要了”的人,除非出现8小时内无法通过论坛短消息、qq、电话等方式与卖方联系或买卖双方均同意取消交易的情况,才可以取消交易,否则将按违约予以处罚;同样,如果卖方以任何借口在8小时内回避与买方的联系,也将视为违约。
卖方应当按照回贴确定购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买家,在第一个回帖确定购买者主动放弃交易或在8小时内没有与卖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卖方才能与第二位回帖确定购买者交易。回帖确定购买者除非发生卖方存在明显欺诈嫌疑或卖方同意取消交易的情况,否则以任何方式取消交易都将被视为违约。
(3)任何情况下,非论坛回贴方式的排队都是无效的,严禁卖方出现“以xx顺序为主,论坛顺序仅作参考”之类的言辞。
在有效的出售帖子中(未过48小时有效期的),已经有人喊要的情况下,严禁未喊要的用户私下联系卖方购买帖中出售物(在迷友中俗称“截胡”),对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与卖方达成交易的“截胡”者的ID和卖方均按照成交不卖行为予以处罚,记违规一次,禁言30日。但卖方在未交易前纠正错误的,可不受此处罚。如“截胡”者能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联系卖方的时间早于喊要者回复时间且在联系时并不知情,可不受处罚。(注:本条于2011年4月21日增加)
(4)只有在论坛回贴表示“要了”,才具备优先权。
          附加条件的“要了”不立即构成有效交易。在卖方明确针对该条件在该出售帖子中做出促使交易成立的回复后方为有效(包括PM在内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回复确认均不能作为发生纠纷时的判定证据)。但是,如果在此附条件的“要了”发出后,在卖方明确针对该条件做出促使交易成立的有效回复前,有用户随后无条件“要了”,则该无条件的“要了”有效,附条件的“要了”无效。[注:本条款自2010年3月18日起生效]  
离线 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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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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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1-12-07 12:53:58
请被投诉人ieven 说明为何一直没有回应投诉。
离线 i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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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1-12-08 21:09:14
回 星尘 的帖子
星尘:请被投诉人ieven 说明为何一直没有回应投诉。 (2011-12-07 12:53) 

回站长,当时出了东西之后有一阵子没上AC。后来上来发现被投诉了,状态改成了交易纠纷处理。当时不懂事儿,也不知道怎么解决。觉得事隔已久,楼主可能也不计较此事了,就没回帖。现在看来,确实对不住站里的朋友。如果raynald朋友愿意原谅我,我愿意接受站长处罚。再此我谨代表我自己向raynald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对不起给大家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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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1-12-12 13: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