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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白爵士”事件的详细说明(请关注者耐心详读)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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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 善良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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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05-02-25 08:31:38
这件事情涉及到一个"强买强卖"的问题,地带和爵士是约定交易,但价格最后谈不拢没有成交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呀,如果这件事情是爵士先投诉地带,也就是控辩双方的位置交换,那论坛怎么处理?如果是爵士投诉地带强卖呢?我就是鄙视JS,以极低的价格收上来东西再高价卖给玩家虽然没什么错,但谁想过玩家的利益?G1和DW的价格为什么这么高?上家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我不敢说这里的上家是不是这样,但我们北京许多的卖东西的人就是这样,瞬间永恒的老板我在向他询问龙的70289的时候他大言不惭的跟我说1400,如果我逼着他降到600卖我,如果不卖的话我就去工商局去告他,会不会有人说我是精神分裂?这件事情中地带受到什么经济损失了?如果他心灵受到打击,让爵士给他陪个不是就结了,犯的上关吗?
再此事件没有妥善解决前我保留替爵士上诉的权利,如果斑竹觉得我是马甲的话也关我好了!但我可是货真价实的北京人.没办法,就是有什么说什么.不爱听的就将就听好了
离线 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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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05-02-25 08:38:49
引用一下“红白爵士”的这句话:
“对,我是承认毁约了,你封我也无错,但是你封我是在我承认毁约之前

对吗?

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用户是否存在毁约行为,不是由用户自己说了算的,不是你承认毁约才是毁约,你不承认毁约就不是毁约。交易是双方行为,不是你自己和自己做交易。你承认毁约也好,不承认毁约也好,只要有证据证实你毁约,你就是毁约。这里依据的不是你自己承不承认的问题。只要相关的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认定事实。这个道理, 也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即俗称的”零口供“问题。换而言之,当所有的证据都证明你毁约了,你就要承担毁约责任。
至于用户”红白爵士”所再三强调的某人某人和他谈过关于那些“赠品”的买卖问题,这与这次的毁约事件无关。换句话说,有人和你谈过,你也是毁约了,没人和你谈过,你也是毁约了。总之,你已经毁约了。就必须要受到处罚。
做为一名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自己在公共交易场所上发出的出售信息,必须负完全的责任,一旦有人接受你的要约,即表示合同关系成立。你就必须按合同办事。一名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户”红白爵士”竟然在出售的帖子中承诺赠送后又声称这种赠送是“开玩笑”,这种行为,是完完全全的欺诈行为,不仅仅是个毁约问题。
很可惜,我们本来是给予了用户“红白爵士”以改正的机会的。我们指出——即使是刚刚过去的时间中也指出,如果用户“红白爵士”认清自己的错误,可以给他取消处罚。但是,遗憾的是,该 用户不仅没有认清自己的错误,反而不断把其他因此事接触过他的人也拉进这一纠纷,并且一味强调其自身的利益。相信这使昨天众多支持该用户的朋友也大失所望。
对于这一事件,请各位用户不要再为此发表任何的评论,特别是不要掺杂与此事无关的争论。对于与此事无关的争论,我们将予以删除。
本帖将在10时左右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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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05-02-25 08:43:02
个人觉得狼的比喻不恰当~
首先既然你在 这个论坛卖东西 就应该遵守这个论坛的规矩
现实中的商家要是违反了国家的一些相关的制度也会受到工商部门的惩制

根据老7 PENNY 我的聊天记录 很明显看的出
玩具地带是按 红白爵士开的价格 购买他卖的东西 没有类似你的比喻
”瞬间永恒的老板我在向他询问龙的70289的时候他大言不惭的跟我说1400,如果我逼着他降到600卖我,如果不卖的话我就去工商局去告他”


PS:怎么会认为你是马甲 ?觉得我有说的不对的地方 请继续探讨
离线 大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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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05-02-25 08:56:46
我看着呢
离线 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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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05-02-25 09:12:35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8:31 AM发表的 :
这件事情涉及到一个"强买强卖"的问题,地带和爵士是约定交易,但价格最后谈不拢没有成交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呀,如果这件事情是爵士先投诉地带,也就是控辩双方的位置交换,那论坛怎么处理?如果是爵士投诉地带强卖呢?我就是鄙视JS,以极低的价格收上来东西再高价卖给玩家虽然没什么错,但谁想过玩家的利益?G1和DW的价格为什么这么高?上家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我不敢说这里的上家是不是这样,但我们北京许多的卖东西的人就是这样,瞬间永恒的老板我在向他询问龙的70289的时候他大言不惭的跟我说1400,如果我逼着他降到600卖我,如果不卖的话我就去工商局去告他,会不会有人说我是精神分裂?这件事情中地带受到什么经济损失了?如果他心灵受到打击,让爵士给他陪个不是就结了,犯的上关吗?
再此事件没有妥善解决前我保留替爵士上诉的权利,如果斑竹觉得我是马甲的话也关我好了!但我可是货真价实的北京人.没办法,就是有什么说什么.不爱听的就将就听好了


请注意:此事绝对不是强买强卖,而是性质与之截然不同的毁约行为。请仔细阅读相关的所有帖子及内容。我在这儿简单列举一下:
  1、用户红白爵士在出售帖子中明确表示了要出售玩具 (我们下面称为A)并将争议中涉及的玩具(我们下面称为B)做为赠品赠送购买A玩具 的用户;此即成立了一个要约行为,即:如果有人要买A 玩具,那么B玩具 就同时赠送给买方。
  2、用户玩具地带在帖子中明确地表示了自己的意向,这一意向做为对用户红白爵士出售要约行为的确认,已经成立承诺。
  3、按照合同法原理及法规,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是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则承诺自到达接受装置时生效。在本论坛上,由于:1)论坛是公开的信息接受地;2)规则确认要在论坛上回复“要了”为准,因此,用户玩具地带的承诺有效。
  4、由于有效的承诺已经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接受装置,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必须履行,即:玩具地带有按照A玩具的价格付款的义务,同时,有获得用户红白爵士出售帖子中说明的赠品的权利;而用户红白爵士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A玩具价款的权利,同时,有按照自己的要约中的保证给买主赠品的义务。
  5、对于合同成立后卖方不履行赠送的承诺的行为,买方完全有权投诉。在现实中,经常有商家打广告搞赠送,如果商家在买方买东西时不允以兑现赠送的保证,消费者完全可以以欺诈来主张自己获得赠品的权利,这一行为,和强买强卖性质完全不同,强买强卖是违法的,而要求获得赠品是正当的权利。至于买方的主观意愿是为了获得主合同中的出售品还是附合同中的赠送品,这是买方自己的意愿,并不妨碍要求卖方给付赠品的权利的实现。
以上解释,如果还有朋友感到不解的话,建议查阅一下合同法相关规定并认真研究一下论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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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05-02-25 09:18:36
下面是引用白红爵士于2005-02-25 2:09 AM发表的 :
说白了还是对我不公平,我还没有犯罪就给我挂个罪犯的罪名,你想想,要是换成你,你当时会是什么心态,你就不难理解我在qq里为什么会说那些话了把!

现在就你一个人没有认识到错误 剩下的都看到了   你现在这样就应该把你枪毙了   都不应该给你机会   你还和老七说再注册 真是无耻呀 就为了上来骗人呀 论坛让你这样的人把 环境都给污染了 在另一个帖子里还在劝你 现在我看不用了 一个月的封号   太轻了   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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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05-02-25 09:33:42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8:31 AM发表的 :
这件事情涉及到一个"强买强卖"的问题,地带和爵士是约定交易,但价格最后谈不拢没有成交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呀,如果这件事情是爵士先投诉地带,也就是控辩双方的位置交换,那论坛怎么处理?如果是爵士投诉地带强卖呢?我就是鄙视JS,以极低的价格收上来东西再高价卖给玩家虽然没什么错,但谁想过玩家的利益?G1和DW的价格为什么这么高?上家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我不敢说这里的上家是不是这样,但我们北京许多的卖东西的人就是这样,瞬间永恒的老板我在向他询问龙的70289的时候他大言不惭的跟我说1400,如果我逼着他降到600卖我,如果不卖的话我就去工商局去告他,会不会有人说我是精神分裂?这件事情中地带受到什么经济损失了?如果他心灵受到打击,让爵士给他陪个不是就结了,犯的上关吗?
再此事件没有妥善解决前我保留替爵士上诉的权利,如果斑竹觉得我是马甲的话也关我好了!但我可是货真价实的北京人.没办法,就是有什么说什么.不爱听的就将就听好了

拜托 你的逻辑思维是不是有问题  
首先说商家   人家买的东西就一定是拿回去卖高价的呀   再说人家是商家 不是雷锋懂不开门做买卖是有费用的 不挣钱在家玩得了 出来做什么买卖呀 他的错误已经不用再说了   这种拉完屎往回做的行为就应该处罚   你不要拿你北京的店做例子 你怎么不上论坛的店看看呢 有你说的哪个价格么 再说了爵士的言行请你从头到尾看清楚然后再说要不要替他上诉   如果你大脑没问题的话   没人认为你是马甲   但是我想也没人会认为你现在精神处于正常状态   我是实在看不过去了 这么简单的案例为什么要弄的这么复杂还不是应为有个精神不正常的卖家 到现在都在糊涂着呢 你还上诉;   上什么诉啊   你的话不是不爱听 是根本就不应该说
离线 uni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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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05-02-25 09:36:55
没的说,卖家肯定是不对的了,而且之后居然说认证材料是别人的,在网吧上网这类话,这样别人怎么放心和你交易?
离线 善良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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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8  发表于: 2005-02-25 09:47:34
帅,有理说理,你的话除了发泄不满看不出有任何条理.
离线 善良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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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9  发表于: 2005-02-25 09:55:49
四、买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买方在与卖方就玩具出售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卖方足额支付价款;在未支付价款及卖方未收到价款前,无权要求卖方先行给付标的;
规则的这一条用的是分号,表明两者的效力是相同的.另外也请各位仔细推敲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则.现在请问,买卖双方是否就交易的细节达成最后的最后达成协议了吗?回帖说要只是表明他对此商品有意,而卖放有权利就交易细节与买方协商.卖方付给全额价款了吗?现在让我不明白的是买方投诉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卖放收到汇款后拒绝发货而继续要求买方购买赠品(就像前面的人说的商场或美容院的做法)那我也一样要鄙视红白的.但现在的情况让我无法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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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05-02-25 09:55:55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9:47 AM发表的 :
帅,有理说理,你的话除了发泄不满看不出有任何条理.

没有你的发言那来的我的不满呀   你连帖子都看不全就来替一个象秦慧一样 大家都知道的坏人申辩   有用么   请你说话之前好好看看这次事情的前前后后再来说话
离线 yk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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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1  发表于: 2005-02-25 09:58:34
看完以后,我觉得 红白爵士 就是一个无赖!尤其是关于马甲方面,强词夺理!

例外,他对于自己的毁约行为,不知悔改,个人BS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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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2  发表于: 2005-02-25 10:10:34
各位都是本着惩恶扬善治病救人的心态来对待这事的,不过我觉得对这种言而无信、贪利忘义又胡搅蛮缠的人还是杀一儆百的好。
我的微博:weibo.com/tuweichen
离线 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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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3  发表于: 2005-02-25 10:13:01
整个全看过了
结论:该杀!
离线 善良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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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4  发表于: 2005-02-25 10:16:01
有不满也别就光会喊口号.帖子我怎么没看全,从红白发出售帖到现在我都看着呢.另外斑竹也别动不动就搬合同法,真要是按照合同法也轮不到我们来执行,这里面谁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你,我,还是他?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论坛的规则本身也有不健全,例如禁止针对性的辱骂这一条,在这个帖子里就没有很好的贯彻,又有谁愿意认真贯彻?如果要关禁闭我看今天很多人要进去了.
离线 鬼KI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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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5  发表于: 2005-02-25 10:20:01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9:47 AM发表的 :
帅,有理说理,你的话除了发泄不满看不出有任何条理.

兄弟你什么意思???

以下的话是红白本人说的~
2005-02-24 00:54:00 5242567
其实那东西值1。2百的,我怎么会送,那我不亏死了,只是我之前卖那些东西没人要我就说送那些东西,宣传而已,,,没想到他当真了,不送他就告我,这个奸商,打死我也不卖他

就是个无赖~
你还要替他申诉什么???
告诉你为这种人不值得!!!
离线 黑色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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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6  发表于: 2005-02-25 10:23:50
2005-02-24 00:54:00 5242567
其实那东西值1。2百的,我怎么会送,那我不亏死了,只是我之前卖那些东西没人要我就说送那些东西,宣传而已,,,没想到他当真了,不送他就告我,这个奸商,打死我也不卖他


冲这句 杀10次 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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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7  发表于: 2005-02-25 10:29:26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10:16 AM发表的 :
有不满也别就光会喊口号.帖子我怎么没看全,从红白发出售帖到现在我都看着呢.另外斑竹也别动不动就搬合同法,真要是按照合同法也轮不到我们来执行,这里面谁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你,我,还是他?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论坛的规则本身也有不健全,例如禁止针对性的辱骂这一条,在这个帖子里就没有很好的贯彻,又有谁愿意认真贯彻?如果要关禁闭我看今天很多人要进去了.

谁也没在这喊口号   该执行的都执行了   谁也没象你这样明明错了的事情还在这狡辩呢   真不知道你脑袋里怎么想的   你帖子都看全了 还会说出这种话来 那我就更要怀疑你的智商了   他自己在QQ里都说自己错了 你还起什么哄呀   如果他现在态度好 斑竹也说了会让他提前解禁的 但是这两天的帖子你也看了 他的发言足以让他消失了   我就不明白你是怎么看的贴  
离线 非洲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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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8  发表于: 2005-02-25 10:29:45
这件事情看出很多问题啊,就是说有很多人,因为信誉或者交易道德问题被封了ID,但又用别人的资料来这里注册,这问题真是不好解决啊!??
离线 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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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9  发表于: 2005-02-25 10:32:32
下面是引用善良的狼于2005-02-25 10:16 AM发表的 :
另外斑竹也别动不动就搬合同法,真要是按照合同法也轮不到我们来执行,这里面谁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呵呵,这你可错了。合同法的执行者恰恰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合同法的规定是让当事人去遵守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双方关系的。在整个合同法中,没有强制执行这一说。只有在违反了合同后起诉到法院,才会由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理去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乎法律,才有可能出现诸如违约金交付等有可能强制执行的情况。但这种强制执行并不是合同法给予的,而是其他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等。
换而言之,合同法是一种指导性、规范性法律,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秩序而不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强制某些行为(当然,某些国家强制要求的合同除外)。合同法的原理, 是用来分析当事人是否是违反了规则。
任何交易行为,归根结底都会用到合同法的原因来解释。
此外,你应该留意到,我说的合同法,没有加书名号。所以,我在这儿不是说名称为《合同法》的那部法律。而是指一种原理,一种任何商业行为(交易行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
建议查阅一下有关的书籍和解释……在这儿说可就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