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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规和管理中容易出现误解及争议的几个问题的说明(有效)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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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 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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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0  发表于: 2005-06-05 00:40:53
关于版规和管理中容易出现误解及争议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排队制度

1、任何情况下,非论坛回贴方式的排队都是无效的,严禁卖方出现“以xx顺序为主,论坛顺序仅作参考”之类的言辞。

2、只有在论坛回贴表示“要了”,才具备优先权,附加条件的“要了”的表述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具有优先权及优先权的顺序。

3、编辑过的回贴中表示“要了”,无效。

4、第一个回贴表示“要了”的人,除非出现8小时内无法通过论坛短信、qq、电话等方式与卖方联系的情况,才可以取消交易,否则将按违约予以处罚;同样,如果卖方以任何借口在8小时内回避与买方的联系,也将视为违约。

5、出售贴在发帖72小时后不再受排队制度制约。

6、论坛加盟商家版区的出售贴不受排队制度限制,也不受排队制度保护。但如出现加盟商家不以标价出售,暗中炒卖高价的情况,我们将发出信誉警示公告,并给予至少半个月的禁言处罚。

二、关于出售行为的规范

1、出售贴格式:

物品名称:
物品版本:
成色描述:(请参照论坛公布的成色划分标准:http://www.actoys.net/bbs/read.php?tid=140&fpage=1
缺陷描述:(如存在描述不全或隐瞒的情况,买方有权提请版主公证取消交易)
出售价格:
邮  费:(需注明邮寄方式)
特别说明:
近景照片:

对于不按此格式出售者,买方在回帖确认购买后如发现实际状况与描述不符,有权提请出售区版主或管理员予以公证取消交易。

2、邮寄风险的承担由双方约定。双方未做约定的,视实际情况予以决定。

3、卖方有权限定交易区域(买方只要可以满足在卖方的限定范围内交易即可,无需亲自到场交易)

三、关于交易区的用户权限

1、只有认证用户才可以在交易区发言,这同时限制了非认证用户发帖卖东西的权力与排队买东西的权力,这本身就是为了保障论坛交易安全和维护论坛交易秩序而做出的限制,并非是对非认证用户的歧视,没有任何公平与不公平可言。

2、认证用户不得替非认证用户进行交易,这当然就包括买与卖两层含义,替非认证用户排队购买,同样是无效的。对于代买的情况,我们一般仅视为无效;但对于代卖的情况,一旦发现将视情予以禁言处罚。

四、关于投诉区的管理

1、投诉区的功能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不是谩骂、争吵甚至相互攻击的场所。因此,尽管投诉区两位版主的个人时间精力有限,但在版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之前,请双方当事人及旁观者除提供必要证词外,静侯处理。投诉区现行版规(http://www.actoys.cn/bbs/read.php?tid=32358&fpage=1)今后将严格落实,只讲法理,不论情理。

2、如发现在发帖或回贴中有明显误解、曲解甚至根本不了解版规的言论,我们将暂时对评论者禁言,并对其进行版规考核,考核满分后才能重获发言权。

3、不是发生在论坛上的纠纷、争议,请勿在论坛发帖投诉,如有类似投诉,我们将随时发现随时删除,不会做出任何处理(卖方是论坛认证用户且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除外)。


Posted:2005 05 6 5:22 PM| 七面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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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1  发表于: 2005-06-05 00:41:30
根据大家的建议,补充了对出售行为的规范:


二、关于出售行为的规范

1、出售贴格式:

物品名称:
物品版本:
成色描述:(请参照论坛公布的成色划分标准:http://www.actoys.net/bbs/read.php?tid=140&fpage=1
缺陷描述:(如存在描述不全或隐瞒的情况,买方有权提请版主公证取消交易)
出售价格:
邮  费:(需注明邮寄方式)
特别说明:
近景照片:

对于不按此格式出售者,买方在回帖确认购买后如发现实际状况与描述不符,有权提请出售区版主或管理员予以公证取消交易。

2、除双方特殊约定外,卖方需对邮寄风险负全部责任。

3、卖方有权限定交易区域(买方只要可以满足在卖方的限定范围内交易即可,无需亲自到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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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2  发表于: 2005-06-05 00:41:58
,“只讲法理,不论情理”,这是一种一般性的、在原则上必须履行的规范。在确保这一规范应当得到履行的前提下,如果出现了某些现实的、确实无法严格按论坛某项规范履行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允许交易当事人对某些规则实行不违背规则“法理”的变通。这种变通并非是基于“情理”,而是按照“公平”原则对“法理”所进行的变通。这些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
2、如果按规则严格执行将可能损害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如果严格按规则履行确实有难以克服的困难的
4、如果严格履行某规则将会带来额外支出致使交易无法得到合理利润或者无法收回成本的。
5、其他类似的情况。

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规则进行合理的变通,但这一变通必须是能达到与适用该规则同样的或者极为接近的效果。

至于“情理”,则是指仅仅从个人感情方面做出的判断。这种判断,并非是依据的规则,而完全是一种个人主观因素。这种“情理”的存在,往往在实际上、客观上产生了对“公平”的损害。而且一般不会得到与适用规则同样的或者极为相近的结果。因此,是必须予以摒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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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3  发表于: 2005-06-05 00:42:29


关于排队制度,在七面兽的帖子的基础上再做更深入的分析说明。

首先,任何情况下,非论坛回贴方式的排队和要了都是无效的。而且,非认证用户托认证用户提出的“要了”、“排队”也是无效的。


[注意:以下内容已经为2010年3月17日的新版规修订条款所替代,故本条解释自2010年3月17日失效,仅做为对以前处理纠纷时的参考资料存在]


其次,只有在论坛回贴表示“要了”,才具备优先权,附加条件的“要了”的表述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具有优先权及优先权的顺序。这里的附加条件,对于足以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条件,例如在“要了”的同时改变价格、要求附加赠品、要求直接包邮、只加明显低于实际的邮费(例如“如果××元包邮就要了”)要求成交等,“要了”无效。至于其他条件,例如提出交货方式的变更,不属于无效之列。

再次,用户提出了附其他条件的“要了”,并不代表双方必须完成交易。双方均有进一步协商的权利。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根据版规,卖方可以继续联系下一个要了的用户。但是如果用户提出“要了”不附带任何条件,那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关系,否则必须履行交易。

如果买方提出类似“如果.......就要了”,只要这一条件是合理的,那么,应当认为该用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即,如果这一条件成立,那么,应当视为“要了”,并且,如果后面有人直接说“要了”,那么提出“如果.......就要了”的用户仍然优先。但是如果这一条件没有满足,那么,这种“如果.......就要了”的回复自然无效。
关于“要了”后在邮费方面产生的争议的解释:

如果卖方明确在帖子中说明了邮费的承担以及邮费的数目,那么,买方回复“要了”就是接受了这个邮费数目,合同成立。

反之,如果卖方没有说邮费,则买方在说了“要了”后,该合同成立但是仅仅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卖方与买方私下商量邮费以及邮寄方式,那么,在邮费问题上谈不成,买方表示“不要了”,不构成违约 。合同自动失效。卖方可以联系下一位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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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4  发表于: 2005-10-02 10:42:23
案例1
用户因扎吉与allenxia关于“编辑帖子的回复无效”的争议

原帖:http://www.actoys.net/bbs/read.php?tid=72901&page=2&toread=1

评断如下:
 首先我们确认的是,在本次交易中,因扎吉确实已经对他的回复进行了编辑。但是我们也看到,allenxia提出“我排第二,楼上不要我要了”的时间是2005-10-01 12:54,而因扎吉的编辑时间是[ 此贴被因扎吉在2005-10-01 12:08重新编辑 ]其发表回复的时间是2005-10-01 12:07,也就是说:


1、因扎吉于2005-10-01 12:07发表了回复,然后仅仅在一分钟内,即2005-10-01 12:08又进行了编辑。
2、在此一分钟内,并无任何用户回复“要了”。
3、在因扎吉于2005-10-01 12:08重新编辑了回复后,直到2005-10-01 12:54,用户allenxia才提出:“我排第二,楼上不要我要了”。


因此,因扎吉编辑帖子在时间与本帖中同时或者此前的任何其他用户均无冲突。由此可以推导出:
用户因扎吉编辑帖子并非出于损害他人的优先权或者恶意回复的目的,而是想对原回复进行一定修改使之更完善。其主观上并无恶意或者规避版规的故意。


下面进一步解释:


论坛之所以规定“编辑过的回贴中表示‘要了’,无效。”,其目的是防止有人在之前回复中未表示“要了”,然后在看到后面的其他用户说“要了”后修改自己之前的回复,恶意损害后一在此期间说“要了”的用户的优先权,这一规则系出于保护后者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在编辑帖子的用户编辑期间中不存在其他用户的介入,那么,也就自然不存在“恶意损害后一在此期间说‘要了’的用户的优先权”。因此,此种情况下,“编辑过的回贴中表示‘要了’,无效。”这一规则就自然不存在适用的条件,也就自然不应适用。


从“理论”上说,在交易区编辑帖子的行为等同于重新对卖方的商品做出交易承诺。因此,如果A用户未明确提出“要了”,而B用户说“要了”,那么自然A用户无权与卖方交易,而应该由B方进行交易,此时如果A方看到B方说“要了”后又修改了自己的第一个帖子,使它明确为“要了”,那么在时间上应当视为A方次于B方提出“要了”。这就是规定“编辑过的回贴中表示‘要了’,无效。”的“理论”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因扎吉在编辑帖子期间既然无任何用户提出“要了”,那么,也就是说想当于他在此期间两次向卖方提出了自己的承诺,并且这一承诺是在allenxia提出“要了”之前做出的。因此,因扎吉的此次编辑行为应当视为善意有效。


但是,以上并非是对“编辑过的回贴中表示‘要了’,无效。”这一规则的违反,而正是体现了这一规则的制定目的,即: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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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楼主]5  发表于: 2010-02-25 08:27:09
[注意:以下内容已经为2010年3月17日的新版规修订条款所替代,故本条解释自2010年3月17日失效,仅做为对以前处理纠纷时的参考资料存在]

案例2
http://www.actoys.net/bbs/read.php?tid-449496-fpage-0-toread--page-3.html


附条件 是指所附的条件改变了原卖方的的条件,例如“包邮就要了”,“再降价***元就要了”,“面交就要了”等。

对于卖方没有描述清楚的品像,根据个人对品像的要求而提出的这种“如果没问题就要了”“如果没有损坏就要了”等,并不属于“附条件的要了”。因为清楚描述品像是卖方的责任,对品像的限制,是买方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