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下面是引用longago于2005-08-21 9:09 AM发表的 :
规定非常完善了,但是依然有个漏洞:
现在的快递公司送货根本不是交给本人签收的,只要送到地址,阿猫啊狗有关系没关系的人都可以签字收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运输损坏,责任怎么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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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就有关的问题请教过法律专业的人士,他的回复摘录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规定,自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卖方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买方。从交付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无论货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都不得免除支付价金的义务,也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价金。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虽然法律如此说法,但是在AC这个大家庭里,大家都是兄弟姐妹,从人情角度来讲,如果万一出现以上的问题,卖家会全力协助买家向快递公司索赔!PS:买家要提供准确的收货地址,电话 还有收货的人姓名,也是很重要的。
[ 此贴被金刚在2005-08-23 00:1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