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读了整个帖子之后,我们认为:
我们已经于2005年6月5日就“要了”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分析与说明。具体帖子见
http://www.actoys.net/bbs/read.php?tid=53563。在这一帖子中我们特别指出,附加条件的“要了”的表述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具有优先权及优先权的顺序。这里的附加条件,对于足以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条件,例如在“要了”的同时改变价格、要求附加赠品、要求直接包邮、只加明显低于实际的邮费(例如“如果××元包邮就要了”)要求成交等,“要了”无效。至于其他条件,例如提出交货方式的变更,不属于无效之列。
再次,用户提出了附其他条件的“要了”,并不代表双方必须完成交易。双方均有进一步协商的权利。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根据版规,卖方可以继续联系下一个要了的用户。但是如果用户提出“要了”不附带任何条件,那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关系,否则必须履行交易。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一解释中,我们没有考虑到类似这一投诉帖子中提出的情况,即:卖方在帖子中仅仅说明了出售的标的的价格,而没有表明邮费的多少以及承担。这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在这种交易中,如果买方回复“要了”,那么,当双方就邮费问题和其他邮寄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如何看待其纠纷?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
在这一交易纠纷中,投诉人在确认“1250元要了”后,随后即向卖方协商了邮费问题,并提出了卖方认为不能接受的邮费标准,即“包个快递”或者“1270”元“就当给我减个10-20”,这一要求,实际上是投诉人(买方)已经改变了他在帖子中“1250我要了”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的承诺已经改变,则原来的交易确认效力已经消失,原交易内容在实际上已经取消。而由买方基于自己的利益而发出了新的“要约”,要求对方包快递或者以1270元包邮当是减少价格10至20元,因此,此后双方所开始的是新的协商。而对于买方对其承诺的改变,卖方做出了不同意买方的要求的表示,这一表示,基于卖方的利益做出,并且是在买方单方改变自己承诺的前提下做出,因此是合理的。
由于在这一新的协商中,双方协商邮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卖方有权选择不与投诉人交易。这一选择并不违反版规。同时,也与卖方是否有过“凑够钱就取消交易”的声明无关。在这一新的协商过程中,交易双方均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对于协商不成,双方均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反版规的情况。
同时,我们也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尽管双方均没有违规行为。但是,双方都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
1、做为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应该经过认真的思考和认真的定价,应当在发出定价时即有足够的信心可以履行将要形成的交易,对于任何不确定的情形,应当在出售帖子中做明确的说明,以有利于买家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已经确定的交易,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同时,在出售帖子中应当考虑到邮费的承担问题,以免造成不便。
2、做为买方,应当充分、慎重地行使自己的回复权。在自己明确回复“要了”的同时,应当明确自己已经接受了卖方的定价。如果一方面在论坛帖子中明确接受卖方的定价,另一方面在与卖方联系中直接或者间接地改变自己的承诺,就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这一改变有可能导致新的协商失败的后果。
最后,我们认为,用户wyverncat还是非常有诚意买下玩具的。建议卖家freeman82也静下心来,双方再协商一下,将这一事情友好解决。
本次纠纷的处理结果,将做为ACTOYS交易中解决类似纠纷的“判例”。